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网络交易竞价规则 (2020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省产交所”)产权交易系统进行各类资产、权益的网络交易竞价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在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产权交易系统”)参与网络交易竞价活动的竞买人及与网络交易竞价活动相关的主体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词语定义

第三条 项目信息披露公告:针对交易项目及报价活动所制定的向竞买人说明项目概况及注意事项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竞买人:在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名、交纳交易保证金、取得竞买资格,并参与网络交易竞价活动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受让方:是指按照本竞价规则被产权交易系统确定的成交人。

第六条 组织方:省产交所及省产交所授权机构。

第七条 交易保证金:为了保证报价活动的安全性与有效性,要求竞买人在其报价行为开始前针对某一项目所交纳的保证款项。

第八条 优先权:是指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转让标的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的权利。

第九条 优先权等级: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享有的不同级别的优先权。

第十条 保留价:转让方能够接受的竞价标的最低成交价,具体的数额不公开显示。

第三章 网络交易的竞价方式

第十一条 动态报价:是指项目信息发布后,竞买人即可进行报价的竞价方式,该竞价方式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两个报价阶段组成。产权交易系统设定竞价开始时间、起始价、报价周期及加价幅度,各竞买人在报价周期内竞相报价。报价开始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竞买人可以对竞价标的充分报价。竞买人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每次加价应为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一个或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如限时报价周期内有人加价,则以此报价时间为新的限时报价周期起点,等待新的报价,直至某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没有新的有效报价为止,当前最高报价且该报价不低于保留价的竞买人即成为该标的受让方。

第十二条 网络竞价:是指项目信息披露期结束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由组织方组织竞买人报价的竞价方式,主要包括多次报价、一次报价等方式。 多次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两个报价阶段组成。产权交易系统设定竞价开始时间、起始价、报价周期及加价幅度,各竞买人在报价周期内竞相报价。报价开始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竞买人可以对竞价标的充分报价。竞买人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每次加价应为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一个或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报价周期内有人加价,则以此报价时间为新的报价周期起点,等待新的报价,直至某个报价周期内没有新的有效报价为止,当前最高报价且该报价不低于保留价的竞买人即成为该标的受让方。 一次报价则是由各竞买人通过省产交所的产权交易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不低于转让底价的报价,报价时间截止后,将有效报价中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第十三条 密封式竞价:产权交易系统在确定成交结果前,不显示各竞买人报价的一种竞价方式。报价开始后,各竞买人均可在规定时间内对竞价标的一次或多次报价,系统以竞买人最后一次报价为准(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各竞买人可对本人报价进行修改),报价不低于保留价即为有效报价,报价截止后系统统一开启,最高有效报价的竞买人即成为该标的受让方。

第十四条 荷兰式竞价:价格下行的竞价方式,报价开始后,随着时间的变动价格由高到低、依次递减,直到有竞买人发送报价即为有效报价,最先发送报价的竞买人即成为该标的受让方。

第四章 竞价活动的组织

第十五条 竞买人在参与项目竞价前,应仔细阅读本规则及《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并全面了解竞买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确保具有受让资格。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价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第十六条 竞价标的均以展示的实际状况为准,组织方对竞价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组织方及其工作人员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竞价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竞价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任何担保。

第十七条 竞买人在《项目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尽职调查期内,有权利及有义务了解和查验竞价标的,并对竞价标的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作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竞买人一旦交纳了交易保证金,即表明接受该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和责任。

第十八条 竞买人在参与竞价前应在产权交易系统进行实名注册,并确保其账户注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竞买人应对其注册账户(或称交易账号)及密码安全负责,凡以竞买人的交易账号和密码登录产权交易系统进行的操作,均被视为竞买人的行为,竞买人应当对以其交易账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竞买人应登录产权交易系统参与竞价,并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原则,确定最终受让方。最高报价低于保留价或无人报价的,不予成交。竞价过程中,竞买人应当认真严肃地进行竞价,一经成交,不得撤销。竞买人在竞价开始后至竞价结束未登录产权交易系统报价的,视为自愿放弃竞买资格。由于竞买人自身原因导致不能登录交易系统进行报价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报价时间以产权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报价信息认定以系统记录数据为准。

第二十条 优先权人被确认优先权后,应在产权交易系统进行实名注册、竞价项目报名、根据《项目信息披露公告》要求交纳对应的交易保证金。竞价过程中,优先权人可直接报价,也可在其他竞买人报价后,表示接受该报价,如无更高报价,且该报价不低于保留价的,则确定优先权人为受让方。如有更高报价,优先权人可选择是否接受该报价,优先权人不表示接受该报价的,则确定该最高报价的竞买人为受让方。同一标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优先权人参与竞价的,按照优先权等级行权,优先权级别低的竞买人行权后优先权级别高的竞买人仍可行权,但优先权级别高的竞买人行权后优先级别低的竞买人不可再行权;优先权级别相同的按照时间优先原则行使优先权,即如有一位优先权人抢先报价或接受当前报价,其他优先权人的报价只能高于该报价。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价秩序,不得阻碍组织方进行正常的竞价组织工作,不得阻扰其他竞买人参与竞价,更不得有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价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竞价中止、终结

第二十二条 因产权交易系统服务器机房网络、互联网络、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电力供应、通讯网络等出现故障且无法及时予以修复的,组织方有权暂停竞价系统服务,但应及时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 在报价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方有权中止或终结报价活动:

(一)因产权交易系统发生故障的;

(二)竞买人通过组织方指定终端参与报价活动时出现故障的;

(三)各种原因导致竞价参数设置错误的;

(四)发生标的损毁、灭失等重大情势变更情形的;

(五)竞买人不遵守竞价秩序导致竞价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发现有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的;

(七)政府行为、司法行政命令等因素导致竞价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八)因自然灾害、罢工、暴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竞价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九)其他需要中止或终结报价活动的情形。

中止或终结报价的,组织方应当及时告知交易相关方,同时在省产交所网站上予以公告。中止竞价的,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可重新组织竞价。因相关方违规造成中止或终结的,相关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章 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涉及项目交易保证金的相关事项,按照《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及《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交易费用与价款结算

第二十五条 竞买人因参与竞价发生的与竞价活动相关的一切费用,不论成交与否,该费用均由竞买人承担。 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省产交所按照《项目信息披露公告》要求向相关方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项目成交后,受让方应按《项目信息披露公告》要求或《交易合同》约定支付成交价款。交易保证金、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通过省产交所指定账户进行结算。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受让方向组织方提交以下资料后,办理标的产权交易手续:

(一)法人、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二)《项目信息披露公告》中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受让方应及时办理标的产权交易手续、权证变更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受让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省产交所在履行对设备、系统的管理职责过程中,因常规或紧急的设备与系统维护、设备与系统故障、网络信息与数据安全等因素,导致的履行障碍、履行瑕疵、履行延后或履行内容变更等情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操作失误、所使用的终端不符合系统需求、网络环境异常等竞买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失或损害(包括直接、间接、特别或后果性的损失或损害,电脑系统之损坏或数据丢失等后果),责任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与组织方无关。

第三十条 因标的发生重大变更或遗漏应告知的事项,应以最新发布的更正、补充公告为准,竞买人应及时予以关注。由于更正、补充《项目信息披露公告》相关信息所产生的争议,组织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一条 竞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省产交所有权禁止该竞买人参与省产交所组织的产权交易活动: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他人的;

(二)扰乱竞价秩序的;

(三)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签订后未能履行又不按约赔偿的;

(四)成交后,不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五)提出不当要求,进行恶意敲诈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质疑、投诉、诉讼,影响项目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向组织方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以任何技术手段或其他方式干扰产权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或干扰其他竞买人参与竞价活动的;

(九)省产交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凡发现组织方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的,交易各方均可以实名方式进行投诉:

(一)索要、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接受关联交易人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三)在关联交易人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接受关联交易人安排的旅游活动;

(五)违反相关工作条例,违规向关联交易人透露交易信息;

(六)擅自披露、篡改“用户资料”或重要交易数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项目信息披露公告》中对竞价方式具体操作及流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增资项目通过网络交易组织竞价的,可参照本竞价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修订权归省产交所所有。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